《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规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
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
一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规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
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
一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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