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辖
除上述两个特例情况外,《细则》讨论稿还提出,国务院确定的87个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在国土资源部下发给地方政府用于征求意见的说明文稿中,将此解释为“特殊管辖”问题。而在“特殊管辖”领域内,真正微妙的实际上是范围问题。在此类不动产范围内,部分不动产用途、权属等相对较为复杂,亦甚为敏感。
2000年,国土资源部6号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范围进行了框定,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是中央党政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第二是机关事务分别属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第三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6号文件的规定,这部分土地的登记颁证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如果包含“上述特殊管辖”内容的《细则》讨论稿最终予以定案,那么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将仍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完成。
与此同时,6号文件还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由北京市局管理,并负责保持辖区内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现在的细则,还在等待最后的批准,所有的判断,都必须依据最后下发执行的细则做出。”前述参与前期讨论的权威人士提醒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