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开发商给出“引入优质学校”的承诺却未如期建成使用一事,上海理维律师事务所黄茂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说,如果购房合同中有关于学校使用时间的约定,学校具体办学水平的承诺,就构成要约,开发商就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业主可以带着宣传材料起诉开发商,要求履行合同,兑现当初卖房时的承诺,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事实上,大部分开发商卖房时的宣传信息并不会写入购房合同中,即使开发商承诺的信息不实,也无法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购房者对开发商宣称的优质学校或者学区房概念,可以到区级以上教育部门核实。